离开公有制,共同富裕可能吗

赵磊:哪家的“共同富裕”?

来源: 红歌会网 作者:赵磊

一、袁书记的定义

2021年6月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公布《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》,得到了舆论的一致点赞。

人们普遍认为,中央提出“共同富裕”示范区深得民心,此举充分展示了“不忘初心、牢记使命、践行宗旨”的坚定决心,也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。

因此,“共同富裕”示范区很及时,很必要,很给力。

然而,对于“什么是共同富裕”以及“如何实现共同富裕”,人们的看法却存在着不少争议。

2021年6月10日至11日,浙江省委书记袁家军在省委十四届九次全体(扩大)会议发表了讲话。

在谈到“什么是共同富裕”时,袁书记说:

“共同富裕是普遍富裕基础上的差别富裕,不是同等富裕、同步富裕,更不是均贫富、杀富济贫。”

二、离开公有制,共富可能吗?

袁书记对“共同富裕”的定义,引发了学者们的热议:

A:“共同富裕”成了现在非常時兴的热门概念,对这个概念,各有各的理解,公说公有理,婆说婆有理。浙江书记的大作,我看了半天,也抓不住它要说的要领。我以为,“共同富裕”应该属于“分配”领域的问题。按照马克思主义社会再生产理论,社会再生产的四个环节(生产、流通、分配、消费)是相互联系的,其中生产是起决定作用的。即生产决定流通,决定分配,决定消费。当然,也不否认后三个环节对生产的反作用。生产对分配的决定作用,首先表现在,生产资料所有制(即生产条件的分配)决定了生产成果的分配。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制,决定了生产过程创造的成果(价值和使用价值),都属于资本家所有,劳动者只能得到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部份价值。劳资对立双方,没有“共同富裕”的基础。技术创新在生产中的应用和推广,可以提髙劳动生产率,可以推动社会总产品的增加,可以做大蛋糕。但只会使资本家得到更多的相对剩余价值。劳动者,在计件工资条件下,或许能增加点工资。但在新创造的价值中,劳动所得占的比例却来越小。这也就是劳动者的“相对贫困化”,那里有什么“共同富裕”的影子呢?因此,56789的生产条件、分配状况若不根本改变,就没有“共同富裕”的经济基础。经济规律的作用是客观的,不以人的意志转移。

B:文章里的指标很多,其中讲到“居民”、“常驻人口”,唯独没有讲到流动性极强的“打工族”,而浙江省是第七次人口普查显示的人口净流入省之一。《财经》的解读标题:“更不是杀富济贫”,实乃耸人听闻之语。官宣浙江已经没有贫困,全国也没有贫困,何来以及何必“杀富济贫”?

C:要用唯物史观来分析共同富裕的实现条件。当务之急是制定切实措施,振兴公有制经济,使公有制经济依宪恢复主体地位,使国有经济真正成为国民经济主导力量。不解决这个问题,反而对私营经济一味歌功颂德,实在是南辕北辙。

D:离开生产资料所有制谈“共同富裕”,只能是扯着自己的头发上天。于是乎,袁书记的“试点创新”,也只好在“差别共富”“不是同等富裕”“不是同步富裕”“更不是杀富济贫”上抠字眼了。

E: 从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上分析,离开公有制实现共同富裕,空想而已。

F:马克思在《哥达纲领批判》中,对拉萨尔的所谓“公平分配”进行了严厉批评。只是围绕分配兜圈子,那是庸俗社会主义。

G:我没看懂示范区与非示范区有何不同。是不是直接宣布已实现共富就行了?说一些让人读不懂的话,或者就已经共富了?这表明,在56789的基础上不可能共富。离开生产关系、生产资料所有制,谈共富只能说说而已。难道在现有的生产关系、生产资料所有制下,分配是不公平的吗?分配关系能不能靠文件、靠宣传,而不是靠调整所有制关系来解决?一方面高喊共富,一方面又不敢触动造成无法共富的现实经济条件,这与要商品而不要货币有什么区别?

H:在私有经济的所有制结构下,共富之说是自己糊弄自己。

I:是不是只需给共同富裕下个新定义就行了?

J:“你说你公道,我说我公道;公道不公道,只有天知道。”

K:资本家若能和雇佣工人共富,可编入新天方夜谭。

三、应当鼓励示范区的探索

除了上述困惑之外,也有看好浙江示范区前景的,比如有学者在讨论中提出:

——淅江日报全文公布了省委实施方案决定,共52条。浙江方案在五年内完成可能性很大,关键是公共产品再分配调节作用。所需资金,一来自国家财政拨款,二来自税收,浙江富人多,应没啥大问题。深圳、小岗村靠输血都成了先进示范区。但在全国推广很难。

——对于农村所有制问题,浙江报告中也有涉及。现在浙江集中力量去做,与江宇的书、王宏甲报告,大方向并不矛盾。

——要把消极因素转变为积极因素,无视消极或积极因素都不对,习惯的线性思维或单一因果论,简单地主张“打倒一切”,都不是认识总体极具高度复杂性的大动荡格局的正确方法。

四、不要混淆两种“差别富裕”

上述争议孰是孰非,可以进一步讨论。

我不否认,中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共同富裕是“有差别的富裕”,而不是“同等富裕”。

但是,马克思主义定义的共同富裕即使是“差别富裕”,这种“差别”,也只能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“差别”,或者是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的“差别”,而绝不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“差别”。

我们决不能将这两种“差别”混为一谈。

须知,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“差别富裕”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“差别富裕”,二者有着本质区别:

——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“差别”,是社会主义阶段难以避免的“资产阶级法权”,它必将随着社会主义的发展和完善逐渐趋于消亡;

——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“差别”,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痼疾,它必将随着资本主义的两极分化而日趋尖锐。

在我看来,若按袁书记对共同富裕的解释,那么所谓“共同富裕”,最多也只能像北欧国家推行的福利社会那样,政府利用财政和税收政策,在国民收入二次分配中,起一定的调节作用。其目的,是在确保资本统治地位的前提下,尽力缓和日益尖锐的阶级矛盾。

这样的“共同富裕”,说白了,也就是践行北欧的“民主社会主义”。

五、结 语

由此可见,有关“共同富裕”的争议,其症结在于:我们谈论的究竟是哪家的“共同富裕”?

换言之,我们谈论的究竟是社会主义的“共同富裕”呢,还是民主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的“共同富裕”?

鼓励示范区的积极探索,我举双手赞成。

但是,如果既要坚持雇佣劳动制度,又要实现“共同富裕”,那么窃以为,与其说这是“共同富裕”,不如说这是“缩小收入差距”或者“抑制两极分化”。

恕我直言,中特社会主义的“共同富裕”,只能是社会主义的“共同富裕”,只能是马克思主义定义的“共同富裕”,而不能是别的“共同富裕”。

否则的话,“共同富裕”这个概念只能引发歧义,徒增笑料而已。

(2021年7月23日)

【作者:赵磊,工作单位系西南财经大学《财经科学》编辑部,红歌会网专栏学者】